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汉得信息”)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
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
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
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
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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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汉得信
息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激
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向
薪酬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
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净利润(B)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当 A≥Am 或 B≥Bm,且不存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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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An≤A<Am 且 Bn≤B<Bm X=80%
当 A≥An 或 B≥Bn,且存在 A
当 A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除汇兑损益、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系
数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Y)区间 0.5-1 0.4-0.8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系
数(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作废失效。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
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
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 2 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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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会有权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
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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