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25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文化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人员还有中南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690,274,280股,反对1,807,8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3,680股,反对2,118,4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3,680股,反对2,118,4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2,180股,反对2,118,40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43,680股,反对2,138,4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2,780股,反对2,119,3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0,293,380股,反对1,788,7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文化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南文化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