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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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
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
督,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订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
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利,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2024年-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初步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应事先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
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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