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6 证券简称:国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1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张亚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838.3419 万股的 0.8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0.50%;
预留 9.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838.3419 万股的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骨干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
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838.3419 万股的 0.92%。其中,首次授予 90.5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838.3419 万股的 0.83%,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90.50%;预留 9.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10,838.3419 万股的 0.0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5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
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
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公告时股本总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高翔 核心技术人员 5.50 5.50% 0.05%
王焜 核心技术人员 5.50 5.50% 0.05%
核心骨干人员(61 人) 79.50 79.50% 0.73%
预留 9.50 9.50% 0.09%
合计 100.00 100.00% 0.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次授予权益总量的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②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预留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9.76 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55.9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1.06%;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63.63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68.67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79.51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1%。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一,根据下列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具体考核指标如下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A)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1.6 亿元 1.28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2.3 亿元 1.84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3.2 亿元 2.56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A) An≤A
A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及其
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考核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下列指标完成情
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具体考核指标如下所示:
考核年度净利润(A)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2.3 亿元 1.84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3.2 亿元 2.56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各考核年度净利润(A) An≤A
A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期及其
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
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
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盈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体现公司未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
续发展水平。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同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同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高效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
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
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
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意见。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预测算。
期限);
近一年、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4 年 5 月底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
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9.5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义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及其它税费。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
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
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
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
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
理: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
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
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
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
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国光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六)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