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嘉华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嘉华
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830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14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55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 43,402.7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289.56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
额为 38,113.1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全部到账,由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58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 募集资金已累计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合计 73,615.00 38,113.14 19,480.04
三、本次调整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情况
目前公司三个募投项目均按规划建设进度正常施工,“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浓缩蛋白车间和“东厂区 2 万吨分离蛋白扩产项目”预计 2024 年 9 月份完工,“年
产 3 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预计 2025 年 3 月份完工。
目”施工及设备采选、工艺布局方案进行了重新优化,使该项目整体建设成本大幅缩减。
因“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较快,且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较项目总投资
缺口较大,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情况下,
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计划投资金额 计划投资金额 投资增减金额
高端大豆蛋白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
年产 3 万吨大豆拉
丝蛋白扩建项目
东厂区 2 万吨分离
蛋白扩产项目
合计 73,615.00 38,113.14 38,113.14 -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公司基于目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
总投资金额等均保持不变,不会对项目的建设及投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影响该项目
达产后的产能目标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共同利益。因此,全体监事同意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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