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 亚邦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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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孔非凡律师、王青艳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亚邦染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 14:
     西路 105 号)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线下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4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线下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83,773,3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42%; 反
      对票 1,250,323 股, 弃权票 0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83,773,3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42%; 反
      对票 1,250,323 股, 弃权票 0 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626,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686,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762,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四)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626,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690,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五)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661,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3,725,97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根据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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