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
告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核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会计报告、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五)组织监督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有无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的行为;
(六)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使
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
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
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监
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监事会的无关联
监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