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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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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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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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
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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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中国证监
会、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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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或岗位、身份证号、与公司的关系、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前述内容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
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
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见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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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
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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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
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
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
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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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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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
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
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
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
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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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
面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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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做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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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春风动力     公司代码:603129     内幕信息事项注①: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信息公开 签名
     知情人姓   知 情 人 身 知情人证 知情人与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内容注⑤ 披露情况
     名或单位   份 证 号 或 券帐户  公司关系           注③   注④
     名称     企业统一         注②
            社会信用
            代码
  注①: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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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③: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④: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⑤: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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