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盛景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购买风
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
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好、投资风险可控的理财
产品。该等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具
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
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投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
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办理相关委托理财业务。
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活动及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
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活动及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销售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
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
求,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人对
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