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莉萍)

证券之星 2024-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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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刘莉萍作为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微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
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莉萍,196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82 年 8
月至 1992 年 12 月,就职于空军第一航空学院;1992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2 月,担任空军某研
究所高级工程师;200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某部委高级工程师,于 2015 年退休。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
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
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董事会    席董事     式出席董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大会
    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本人认为,2023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
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本
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
出异议。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委
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出席了
相关会议。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在本年度任职期间,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度工作总结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
充分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审核 2022 年度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
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设。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审核 2022 年度战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为公司的长期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履行了相关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 4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会议。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参加了全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和咨询。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
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
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 认为,公司在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
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
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
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度决算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议案。公司将审计机构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人认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未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存在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IPO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认为,该议案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
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
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
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
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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