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所有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
利,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以下概括称为“累积表决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累积表决票
数”集中投选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累积表决票数”分
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
监事)的当选。
  第三条 当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
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我国《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
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要求。其中,独
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履历等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及其证明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的情形,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
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于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累积投票提案名称,分项注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的具体人数。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宣告当
次会议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或工作人员对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票
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下,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
选举分开不同提案组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以
应选人数为限在同一提案组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具体分述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
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则每轮选举按该轮应选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了解累积投
票提案下其拥有的的选举票数,在出席会议签到时,由会议工作人员
对其进行提示和确认。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遵循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则程序进行投票。
  (二)现场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表决票,
表决票上注明已登记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累积投票提案的可累积表
决票数。由投票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其所投的候选人对应栏目上注
明或填写票数。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只填写同意票数,无反对和弃权选
项。
  (三)每位股东投给候选董事(或监事)的票数不能超过其合法
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
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则该表决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股东已使用
的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法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
东不作出修改,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票无效,
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监事)人数,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向该股东提出,如该股东不作出修
改,则视为股东放弃该项表决;
  (四)现场投票表决完毕后,经过监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票,
由会议主持人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的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数量从多到少来决定当选,位于
该次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则: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其全部当选将
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票数相同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者当选。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关内容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含本数;“多于”、
“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粤宏远A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