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关 于独立 董事独 立性 评 估的专 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
在任独立董事张锡海先生、何俊佳先生、杨立君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锡海先生、何俊佳先生、杨立君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
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