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23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2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崔铭伟先生主持会议。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4 人,代表股份 504,135,7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65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486,659,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1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2 人,代表股份 17,476,56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4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98,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98,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154%;反对 10,378,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59.384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本 议 案 关 联 方 控 股 股 东 天 津 泰 达 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 ( 持 有表 决 权股份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二)《关于调整 2024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3,153,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216%;反对 10,981,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新增 2024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
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3,153,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216%;反对 10,981,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9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620%;反对 10,981,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83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
《关于就所属公司泰达环保电费收费收益权设立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8,464,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750%;反对 5,671,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媛、门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