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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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条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工作协调人和日常工作机
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经理人选。
  第十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提名委
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
天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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