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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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2 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工作协调人和日常工作机
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战略委
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
天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公司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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