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79 股票简称:宏创控股 公告编号:2024-018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
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
号干渠桥以北。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丛森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1,623,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27%。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2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0226%;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0226%;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0226%;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261,354,905 股,占 出席会 议所 有股东 所持 股份的99.8973% ;反对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0226%;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同意 261,35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3%;反对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9.0226%;反对2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61,35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3%;反对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49.0226% ; 反对 268,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的 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表决结果:吴丽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怡星、郑钰莹律师现场方式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