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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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
                      (证监许可〔2022〕2410 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材科技”、
                            “公司”、
                                “发行
人”)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0,000 万元。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东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建投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43 楼 02-07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莉、赵旭
项目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0-38381072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208
注册资本:         91,651.5612 万元
注册地址:         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恩东路 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安斌
实际控制人:        熊海涛
联系人:          陈杰
联系电话:         0816-228975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中信建投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况;
向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
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根据
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
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
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保荐人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持续督
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东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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