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东方金融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荐机构”或“国泰君安”) “公司”或“浙江东方”)
联 系 电 话 : 010-8393916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16 层
联 系 电 话 : 010-83939161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 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16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浙江东方
(证监许可〔2021〕2842 号)
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浙江东方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9,058,371 股,
发行价格 4.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1,334,420.63 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 民 币 4,674,774.11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任浙江东方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执 行 了 持 续 督 导 制 度 ,已 根 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
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2023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2023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
日 常 沟 通 和 定 期 回 访 ,针 对 持
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现场
检 查 和 尽 职 调 查 。 2023 年 12
通 过 日 常 沟 通 、定 期 回 访 、现 场
月 20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 ,保 荐 机 构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通
续督导工作
过与浙江东方有关人员沟通、
考 察 经 营 场 所 、调 阅 相 关 资 料
等方式对浙江东方进行了现
场检查
保 荐 机 构 通 过 日 常 沟 通 、现 场
督 导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
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公司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规 则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切
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 行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经 核 查 ,浙 江 东 方 已 建 立 健 全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经 核 查 ,浙 江 东 方 已 建 立 健 全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内 控 制 度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相 关
金 使 用 、关 联 交 易 、对 外 担 保 、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对 外 投 资 、衍 生 品 交 易 、对 子 公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浙江东方已建立健全了信息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关 文 件 ,详 见 “ 二 、信 息 披 露
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及其审阅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
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经 核 查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内 ,公
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
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情 况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
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司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不符的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一 )上 市 公 司 涉 嫌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 ( 二 )中 介 机 构 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项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 ( 三 )上 市 公 司
出 现《 保 荐 办 法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的情形; ( 四 )上 市 公 司 不 配 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 五 )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应当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
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场检查工作要求
量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如下事项: ( 一 )存 在 重 大 财
务 造 假 嫌 疑 ;( 二 ) 控 股 股 东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 三 )可 能 存 在 重 大 违
规 担 保 ;( 四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2023 年 度 持 续 督 导 期 间 , 公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董 事 、监 事 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 五 )资 金 往 来 或
者 现 金 流 存 在 重 大 异 常 ;( 六 )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项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保 荐 人 及
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
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按 规
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
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 按 照《 浙 江 东 方 金 融 控 股 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存 储 和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江东方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浙江东方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