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 纽威股份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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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
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
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汇业务;
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
或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外销收入的9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
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
职责: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案。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报告,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
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外币收(付)款预测。
场情况以及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
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
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并保持与原申请书一致。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财
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
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
应及时公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二十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
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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