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盛股份: 国金证券关于冠盛股份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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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
                 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作为温州市
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盛股份”、“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冠盛股份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
理财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人民币 6 亿元,增加后公司可使用单
日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 12 亿元且单日投资总额不超过 12 亿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
及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冠盛股份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单日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 12 亿元且单日投资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委托理财实施单位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 12 亿元且单日投资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单日最高余额为冠盛股份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合计金额,委托理财在
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前述额度范围内各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和比例不做限制。使用
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委托理财的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
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发行的风险可
控的理财产品。
  在额度范围内,冠盛股份为主体的委托理财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该
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等,具体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主体的委托理财授权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及财务管理部的统一统筹下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具体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实
施。
  公司与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因素与控制措施
(一)风险因素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存在市
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
的相关风险。
(二)控制措施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产品购买的
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委托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动向,及时采取相应保
全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
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公
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增加闲置
自有资金额度购买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及和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委托理财的闲置自有资金单日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 12 亿元且单日
投资总额不超过 12 亿元。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事项
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2024 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事项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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