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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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
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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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新的委员。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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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等;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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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会中的一名独立董事和公司
董事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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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会议通过的
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最新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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