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要求,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吴建海、史建兵、阮殿波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吴建海、史建兵、阮殿波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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