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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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履行其
最高权力机构的职能,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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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
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
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
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
期。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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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八)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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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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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
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
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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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
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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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或者会议召开地点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
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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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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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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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当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
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
票数。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获
得的选举票数进行排序,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确
定本次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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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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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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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因违反股东大会纪律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或中途自行退
场而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就以下情形进行特别提示: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应当披露逐项表决的结果;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应当披露各类别股东的出席、表决情况和表决结
果;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出席、表决情
况和表决结果;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当披
露是否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
对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披露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回避表决情况,该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应当披露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
  (八)股东大会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征集到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议事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
款。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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