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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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金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当年未发生亏损;
  (二)未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的重大投资;
  (三)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不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
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第七条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分红如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
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回报规划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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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原则下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
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
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
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
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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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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