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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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
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议案、
参与人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的表决方式;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记录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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