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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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
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090,61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5.38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8%。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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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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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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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授权权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90,612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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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69,31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99,069,31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85%。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中, 议案(一)至(十一)及(十三)、(十四)属于普通决议
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议案(十六)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累积
投票制进行表决,均已取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十二)、(十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已取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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