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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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4年4月10日经十一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
披露 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渠道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
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守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监管规定,与财务部商议定期报
告预约披露时间,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经审核后下达各部门
和相关子公司;
 (二)公司各部门各相关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
定期报告相应资料,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证券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四)公司经营层及时审核定期报告;
 (五)证券事务部将公司经营层审核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达
各董事、监事审阅;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
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充
分了解所属单位范围内的重大信息,在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
述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并确保报送
的信息准确无误;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
报告,并责成重大信息责任部门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三)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初稿提交所属事项的分管领导、
总经理、董事长逐一审核签发。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监管机构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办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四川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协调有关中介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协助起草公司
  (一)
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二)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董事会
秘书;
  (三)汇总各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
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跟
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起草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
度,并设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妥善保
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记录,保管的期限
不少于20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制定联络人,负责准备
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的股东;
  (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八)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在其知悉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
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重大事项的具体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本部门
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公司参股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
案,由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第四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要求,在
每一期定期报告编制前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如发
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各子公司应于事件发生当
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根
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
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
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
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
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的规定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若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应及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六十二条 对于任何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在该等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前,
知悉该等信息的人应当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该等保密信息谋取
不当利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参照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依据
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网站(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金 融 投 资 报披露,本章以下所述“公开披露”和“信息
披露”,均指在上述报纸和网站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
告及其他重大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要求进行报告期内的业绩快报披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等向财政、统计、行业主管、上级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
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
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
息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发
行股票及债券及其他重大事项中,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各审核
审批部门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
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条 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需要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七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和审核程序记录
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交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七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
管 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四川川投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3月修订)》同时废
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引》
及《股票上市规则》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引》及《股票
上市规则》执行。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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