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
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
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
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传真、视频、可
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遇有紧急事宜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
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
事(含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独
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以及
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