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理性地行使表决权,积
极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郭重清: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6 年出生,法学本科、经济
学硕士。2003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高级合伙
人、专职律师。202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曾获 IFLR1000 2020 年度首
届中国奖“中国名人堂”提名、Chambers 钱伯斯 2018 年度“银行与金融领域受
认可律师”、 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概况》
“Asia law Leading Lawyers”、
《The Legal 500》 2022:银行与金融 等荣誉称号。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
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
要股东或主要股东控制的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
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并且慎重进行投票,对 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
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了解募投项
目“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金额、投入进度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提出了
意见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于报告期内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8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提
名委员会 3 次、战略委员会 3 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分别
参与了各次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对于提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
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
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就现场考察的具体计划及时与董秘沟通。通过
现场考察,本人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
相关会议材料,事先与本人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本人的问询,相关工作人
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
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
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相关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认为上述
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
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
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
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独立性条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本人认为
公司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任职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
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经了解,相关任职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定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核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
的议案》。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报告期
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
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重
要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建议,实施了有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本人
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现场十五日工作时间,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助力,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贡献力量,以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