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通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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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
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
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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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使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
  第十二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四条 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
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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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
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
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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