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聘请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公司对中汇 2023 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
中汇在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
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基本情况
中汇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机构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03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二)诚信记录
中汇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未受到
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
施 6 次,涉及人员 21 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涉及人员 13 人。
二、 执业记录
(一)基本信息
近三年签署及复
成为注册会 开始从事上市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司提
姓名 职务 核过上市公司审
计师时间 公司审计时间 执业时间 供审计服务时间
计报告家数
徐德盛 项目合伙人 2015年 2007年 2015 年 4 月 3年 8家
郑振 签字注册会计师 2013年 2011年 2021 年 4 月 2年 5家
王其超 质量控制复核人 2001年 1998 年 2009 年 7 月 2年 超过10 家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三)独立性
中汇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
独立性的情形。
三、质量管理水平
中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及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职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围绕质量管理准则要求
的八个组成要素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责任管理、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
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与质量管理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业务执行、项目质
量复核、执业质量监控、分所管理、接受外部执业质量检查管理等九个方面都制
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政策和程序,建立健全了较为全面、完善的质量管理
体系。相关方面具体说明如下:
(一)项目咨询
中汇制定了项目咨询的政策和程序,项目组需就重大问题和疑难事项向专业
技术部或质量控制部进行咨询。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汇项目组就公司重大会计
审计事项与中汇专业技术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了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二)意见分歧解决
中汇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的政策和程序。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
量复核人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技
术部负责人或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必要时,进一步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或风险控
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专业意见分歧的解决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中需
记录审计项目组就其已知悉的专业意见分歧已经解决的结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
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汇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
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三)项目质量复核
中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的政策和程序,明确复核流程、复核人
员和复核范围,对于证券业务,中汇委派质量控制部及独立复核合伙人执行项目
质量复核。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汇根据其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实施了完善的项目
质量复核程序并于审计报告日前完成了项目质量复核程序,质量控制部人员和独
立复核合伙人实施的项目质量复核范围包括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事项、已审财
务报表及拟出具的报告以及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工作底
稿等。
(四)项目质量检查
中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执业质量监控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管理的
政策和程序得以有效运行。中汇对质量管理的监控,包括每年一次的对质量管理
体系的设计和运行的监控检查,以及以合伙人为维度的具体项目的执业质量检查。
对合伙人的监控检查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所有合伙人都要至少接受
一次监控检查。监控结果纳入合伙人年度执业质量考核,并视监控检查情况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近一年审计过程中,中汇没有在项目质量检查方面发现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