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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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 CO., LTD.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四月
              第 1 页 共 5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
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管理工作组及可持续 发展工作
组,投资管理工作组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皆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
分别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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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公司 ESG 愿景,战略目
标、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监督、检
查、并评价公司 ESG 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 对公司重大 ESG 相关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
意见;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根据有关规定,议案内容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一)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投资管理工作组上报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工作组 ;
  (三)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向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提交年度 ESG 报告,ESG
相关重大投资等事项情况和可行性分析;
  (四) 由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
面提案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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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 续发展工
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
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工作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4 页 共 5 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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