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白俊
江先生、周俊祥先生、董大伟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白俊江先生、周俊祥先生、董大伟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
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