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 上实发展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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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4-14
债券代码:155364    债券简称:19 上实 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
                              )
于 2024 年 3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沪证监处罚字[2024]4 号)。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告。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10-16 号)
                           (以下简称“
                                《行政
处罚决定书》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东南路 1085 号。
   当事人:曾明,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当事人:徐晓冰,男,1966 年 7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裁、董事,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当事人:唐钧,男,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裁、董事,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当事人:袁纪行,女,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当事人:汪良俊,男,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裁、董
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当事人:郭伟民,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裁,住
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本局对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实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
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
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
件,但其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 815 号 (部分)
                                 、
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 9.3 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 9.03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 13.44 亿元)的 67.19%。上述
各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
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上市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
  三、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
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
额 6.14 亿元。其中,2016 年度虚增收入 2.0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收入金额的 3.19%,虚增利润总额 0.56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6.23%;2017 年度虚增收入 6.7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
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36%,虚增利润总额 1.43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1%;2018 年度虚增收入 12.78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4.75%,虚增利润总额 1.02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1%;2019 年度虚增收入 8.64 亿元,占上
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75%,虚增利润总额 0.71 亿元,占上实
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8%;2020 年度虚增收入 14.91 亿元,占
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8.52%,虚增利润总额 2.42 亿元,占
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2021 年度虚增收入 2.05 亿元,
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少
计商誉减值 2.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导致
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 8.09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相
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实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实发展
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本局决定: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
工作,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法负有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曾明知悉上实龙创应收
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
                            、879 号国
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
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
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曾明是公司未及
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7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曾明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
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其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其
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
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
责。徐晓冰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以及 2020 年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事项,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
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其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
                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19
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唐钧给予
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
责人,2020 年 3 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
分职责,2016 年 4 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
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袁纪行知
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
(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
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
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
责。袁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
以及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袁纪行给
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本局决定: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
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
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
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汪良俊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依法负有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
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
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郭伟民给予警告,
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
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公司判断本次涉
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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