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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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公告编号:临 2024-00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2024〕4 号)
及《关于对李治斌等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2024〕5 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2024〕4 号》的主要内容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未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行为的情况:辽宁九
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为你公司子公司,辽宁九夷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
存款、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情况。2023
年 9 月 7 日、10 月 10 日等多日中,九夷能源与九夷锂能开展上述业
务合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第 6.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6.1.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
披露的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尽快真实、准确地披
露上述理财情况,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行政监管措施〔2024〕5 号》的主要内容
  “李治斌、王昕刚、李星宇、彭博、李军、姜道林、庄绍英:
  经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未及
时披露委托理财行为的情况:
司(以下简称九夷能源)、控股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夷锂能)存在购买结构性存款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固
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情况。2023 年 9 月 7 日、10 月 10 日等多日中,
九夷能源与九夷锂能开展上述业务合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6.1.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李治斌、副总经理王昕刚、副
总经理李星宇、时任副总经理彭博、董事长李军、财务总监姜道林、
董事会秘书庄绍英履职时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们于 2024 年
路 136 号 15 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对照监管措施积极整改。同时,
相关董事、高管人员将虚心接受监管谈话,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成
自我整改、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履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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