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 于 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 指 引 第 1 号 ——规范 运作》等 要求, 内蒙古 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丽珍、宗那生、贺军
的 独 立 性 情 况 进 行 评估 并 出具 如 下专 项意 见 :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丽珍、宗那生、贺军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
事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
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 号 — —规 范 运 作》 中 对独 立 董 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内 蒙 古 新 华 发 行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