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宗那生)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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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本人在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宗那生,男,中国国籍,1964 年 12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厅天气预报员、阿拉善
盟委宣传部外宣科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永
晖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亚兴苏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蒙
古国中蒙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内蒙古秀友律师所合伙人、书记、主任,自 2020
年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在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 时,始终
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着密切的沟通。我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对每个议案都进行
了深入的审议。我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客观、
独立、审慎的态度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我始终坚守职责,以确保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报告期内,我没有对董事会的任何议案提出异议,
也没有出现过反对或弃权的情况。同时,我也始终坚守参会纪律,从未出现无故
缺席或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我坚信,只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
神,才能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报告
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宗那生    7     7     1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
员会的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的会议共计 9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提名委员会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确保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我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的关键环节,与内
部审计机构以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紧密的沟通与协作。通
过深度交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相关业务状况有了更为清晰和全面的了解。在
这个过程中,我不仅积极参与了公司年度审计的过程,还在审计机构评价和选聘、
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
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公司的各项动态。通过多种 沟通
渠道,如面对面交流、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建立
了紧密的联系。我深入现场,亲力亲为。通过定期获取公司的运营资料 ,倾听管
理层的汇报,确保自己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 及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得以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发展脉络。凭借丰富 的专业
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各项提案提供了建设性意见和建 议,充
分发挥了监督和指导的职能。
  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展现出了极高的配合度。他们充分 保障
了我的知情权,与我展开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对于我所关注的问题,他 们都能给
予恰当的落实和改进措施。这种良好的合作氛围为公司的稳健发展奠定 了坚实
基础。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报告期间,我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多项事务进行了细致的关注和审慎的审核。我积极
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董事会运作的规
范性和决策效率的提升。作为独立董事,我深知自己肩负的重任,始终秉持公正、
客观、负责的态度,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公众利益。在报告期内,我
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 诺内
容履行承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 公司内
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三)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制审计
机构。
  我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其具备相应 的执
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的开展审计工作。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事务所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公司与前任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得到了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可,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公司 聘任谢美
玲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 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聘任刘
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对候选人的简历进行了必要、全面的审核,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候 选人
具备相应财务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工作;副总经 理候选
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 的职责
要求。两位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 评,亦
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鉴于
此,本人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提名董事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三届 董事 会第
五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瑞平为 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张瑞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未发现候选人存在法定不得被提名的情形。我认为,候选人的 任职
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
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 程序均合
法、合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 绩效
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
等规定。
  三、 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始终坚守职责,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为公司发展献言献策 ,并
行使表决权。我始终牢记,作为独立董事,我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公司 和广大股
东的切身利益。通过密切关注公司的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管理层保持了良好的沟通与协作。通过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推动了公 司决策
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的提升,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履行职责,为公 司的
健康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保驾护航。同时,我也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以更
好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
  特此报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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