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刘丽珍)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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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本人在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刘丽珍,女,中国国籍,1973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工程造价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税
务师。曾任内蒙古普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内蒙古新广为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负责人。现任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内蒙古中联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内蒙古企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自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在报告期内,我身为独立董事,在审议各项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时,与公
司及其相关方面维持了密切的沟通渠道。我深入钻研了所有相关资料,以高度
的责任心对每一项议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我充分运用了自身的专业知识,
并紧密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客观、独立且审慎的态度行使了独立董事
的职权。这样的做法确保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过程科学、合理。我对所有提交给
董事会的议案均表示了赞同,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在任何时候投过反
对票或选择弃权。我始终坚守岗位,没有无故缺席过一次会议,更未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我始终认为,作为独立董事,我的职责就是要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同
时,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报告期内,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刘丽珍    7     7     1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出席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共计 6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确保监督职责得到切实履行,在公司年度审计及年报编制的重要阶段,我
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深入沟通。沟通
的焦点集中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相关业务运营情况上,我在这方面发挥了至关重
要的作用。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着如丝如缕的紧密联系,确保
在第一时间获取审计进度与结果,认真、细致地履行着我的监督职责。我的工作
不仅体现在对数据的审核与确认上,更体现在对审计工作的整体把控与战略规划
上。我深知,每一次的沟通、每一次的协调,都是对公司稳健发展的一份贡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在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和 2022 年度业绩说明会、2023 年
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及 2023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广大中小股东进行了深入
的互动交流。倾听他们的声音,关注他们的诉求,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范,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
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努力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更在保障全体
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在报告期间,我始终密切关注公司的各项动态。利用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
渠道,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了紧密的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
的运营资料、倾听管理层的汇报,我得以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规
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我运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
识和企业管理经验,针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提案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
议,充分发挥了我在公司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我得到了
公司管理层的积极配合。他们充分尊重并保障了我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与我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我关注的问题给予了妥善的落实和改进。这种积
极的互动和合作使我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
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
容履行承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重点对公司所提交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审计机构提
出的审议意见和相关建议。因此我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三)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
作的要求,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流程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招标
的方式确定,且制定了严格的聘任规则和筛选方式。因此我认为公司本次变更
会计事务所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谢美
玲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刘
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具备相应财务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能够胜任公
司财务工作;认为副总经理候选人刘勤先生的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均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谢美玲女士和刘勤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本次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原因,我均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提名董事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瑞平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张瑞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针对候选人的任职情况、独立性、专业能力和信用资质等方面,对候选人
的简历进行严格审核,认为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也不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候选人也不存在重大违法和
失信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
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报告期内,身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始终秉持着对法律和道德的坚定信
念,尽心尽力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我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为
公司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始终坚守公正和公平的原
则,对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负责,以实际行动维护着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广大
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十分注重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
协作,确保公司的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们共同推动
了公司决策水平的提升,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展望2024年,我将继续以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将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
验,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更加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将一如既往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广大股东的福祉而不懈努力。
特此报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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