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7 证券简称:蓝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3195 债券简称:蓝晓转 02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晓转 02”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蓝晓转 02(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4.00 元(含税)。
年 4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蓝晓转 02”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4 月 16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蓝晓转 02”或“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 5,460,645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
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支付“蓝晓转 02”第一年利息,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蓝晓转 02”基本情况
日
为 1.8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蓝晓科技主体信用
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蓝晓转 02”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票面利率为 0.40%,即每 10 张“蓝
晓转 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 2021
【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张派发利息 4.00 元,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蓝晓转 02”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蓝晓转 02”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财税 2021[34]号)等规定,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29-81112902
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