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陆竞红)
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信息,及时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情况,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股东大会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陆竞红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2 月
出生,副教授,注册会计师。2000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
管理学院先后担任课程组组长、系主任;2010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在浙江师
范大学行知学院先后担任分院院长、学院副院长;2018 年 10 月至今在浙江师范
大学计划财务处任副处长。2018 年 8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
会情况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
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
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计 6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5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本人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会议召开前,在公司领导及各相关部门的大
力配合下,本人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议所需的信息和资料,积极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会议表决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报告期内,未对公司本年度
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
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
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
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
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
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
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
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
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电
子邮件、公众媒体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就
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
充分交换意见。审查了董事会召开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资
料信息的充分性。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
年度财务状况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对
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
促进公司实现管理提升和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对开展的现场考察和交流给予了积
极的配合,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
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
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
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关联
交易进行了审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
联交易时回避表决,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认真核实,本人认为:2023年,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公司
控股股东和除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截至2023
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综合
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告》。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地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等规定的从业资格,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其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完成了与公司约定
的各项审计业务,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严格按照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指
导和规范。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
司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回购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
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没有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保证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较好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
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
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法律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由本人担任,保证了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本人认为,
各专门委员会能够对公司的各个方面涉及的重点关注领域,召开会议充分研讨,
形成会议决议。
(十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
容履行承诺。
(十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十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
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十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参与了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审议,积极地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相关要求,继续以诚信、勤勉、审慎、务实的态度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
独立董事的义务,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沟通交流;深入掌握公
司经营状况,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积极推动和不断完善公司各项治理水
平,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陆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