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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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22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4 月 9 日下午 15:00 开始,会期半
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一楼会
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8,791,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460,267,421 股的 60.571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23,410,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60,267,421
股的 48.53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5,380,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60,267,421
股的 12.0323%。
  公司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作为征集人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7),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郭磊明
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 278,417,04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8656%;反对 374,5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4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55,006,36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36%;反对 374,5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76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 278,417,04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8656%;反对 374,5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4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55,006,36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36%;反对 374,5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76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 278,417,04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8656%;反对 374,5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4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55,006,362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36%;反对 374,58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76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张韵雯律师、李德齐
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24 年 4 月 10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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