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禹节水《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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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大禹
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对大禹节水《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国泰君安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泰君安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人员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
部门的现场沟通交流,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监
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23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
认真的核查。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
同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关联交
易、担保业务、重大投资、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
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准如下: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的任何舞弊;
  (b)对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更正重大错误;
  (c)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重大错报,需进行调整;
  (d)内部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效等。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
报告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仍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
重要缺陷:
  (a)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整改情况不理想;
  (b)集团内就同一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不统一;
  (c)会计政策的制定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直接照搬准则(上市公司),实
际操作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
  (d)对非常规、特殊和复杂交易未给予足够重视,影响实际的会计处理工
作;
  (e)期末财务报告的编制不规范。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或 等于利
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5%,但小于或等于10%,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或等于资
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小于或等于1%,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1)定性标准: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视其影响程度可认定为重要缺
陷或重大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行政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判罚或处罚;
  (b)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且未能及时消除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企
业形象受损;
  (c)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d)高风险业务未有相关制度规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e)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
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2)定量标准: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100万元以上,且对公司造成
较大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
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50万元以下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
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 对大禹节水《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大禹节水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202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              邢永哲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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