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②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2号云密城A幢中新赛克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守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 人,
代表股份数为 80,855,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525%。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77,299,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7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3,555,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82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伟先生和
李圣博先生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35,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35,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35,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835,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35,7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75%;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83,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68%;反对 47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83,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68%;反对 47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0,383,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168%;反对 47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