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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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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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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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公开发布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因 2024 年 3 月 20 日原公告中部分内容有误,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投票表决结
果更正为“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该变更不涉及本
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案等的变更,不涉及投资者利益,不影响
本次会议通知的效力。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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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陈辰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所经办律师。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87 名,代表股份 965,922,67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7.2940%,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为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77,070,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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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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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经表决,表决同意
股份 195,952,174 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其 中 , 出 席本 次 股 东大 会 中 小股 东 的 表决 情 况 为: 同 意 股份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95%;弃权股份 335,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26%,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表决,表决同意股份 159,471,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5269%,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 159,321,7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2.5082%;反对股份 34,854,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24%;弃权股份 25,553,2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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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94%,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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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 郑 赛
                              经办律师: 党 敏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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