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48221.SZ 债券简称:23 长江 Y1
债券代码:148659.SZ 债券简称:24 长江 Y1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
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
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
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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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债券简称 发行规模 起息日期 期限(年) 发行利率
二、 重大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司”、“长江证券”、“公司”)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产业集团”)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三峡
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长江
产业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8.20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湖北能源、三峡资本持
有的上市公司529,609,894股和332,925,399股股份,占长江证券股份总数的比例分
别为9.58%和6.02%(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同日,长江产业集团与公司
股东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建”)、湖北宏泰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泰集团”)、湖北省鄂旅投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旅投创业”)、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中小
金服”)、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以下简称“湖北日报”)分别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约定该等股东在参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时与长江产业集团保持一致行动(以
下简称“本次一致行动”,与本次股份转让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江产业集团将直接持有长江证券962,535,293股股份,占
长江证券股份总数的17.41%;长江产业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长江证券
人合计支配长江证券 1,560,622,096 股股份表决权,占长江证券股份总数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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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湖北能源 529,609,894 9.58% - -
三峡资本 332,925,399 6.02% - -
小计 862,535,293 15.60% - -
武汉城建 200,000,000 3.62% 200,000,000 3.62%
宏泰集团 178,000,000 3.22% 178,000,000 3.22%
旅投创业 100,000,000 1.81% 100,000,000 1.81%
省中小金服 88,250,000 1.60% 88,250,000 1.60%
湖北日报 31,836,803 0.58% 31,836,803 0.58%
长江产业集团 100,000,000 1.81% 962,535,293 17.41%
长江产业集团及其一
—— —— 1,560,622,096 28.22%
致行动人小计
注: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均为中国长江三
峡集团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湖北能源
名称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朱承军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6 号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73 号能源大厦
联系电话 027-86606100
注册资本 652,094.94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设立日期 1993 年 3 月 9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3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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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需许可经营的除外)。
(2)三峡资本
名称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国庆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粮市街 2 号院 5 号楼 22 层 2205 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粮市街 2 号院 5 号楼成大中心 21 楼
联系电话 010-59401111
注册资本 714,285.7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设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经营范围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名称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黎苑楚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782 号洪广宝座 11-12 楼
通讯地址 武昌区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大厦
联系电话 027-87110087
注册资本 325,0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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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562732692H
设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3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湖北长江经济带新兴产业和基础设施、汽车、石油化工、
电子信息产业的投资;风险投资、实业投资与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开发及整理;房地产开发;工业设备
及房屋租赁(以上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经营的除外)
(1)武汉城建
名称 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应志刚
注册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通讯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 9 号
联系电话 027-68855331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设立日期 2002 年 7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7 月 4 日至 2052 年 7 月 3 日
控股股东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房屋拆迁服务,土地整治服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生态
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污染治理,规划设计管理,房地
经营范围 产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物业管理,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停
车场服务,酒店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兴能源技
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物联网应用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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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泰集团
名称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曾鑫
注册地址 武汉市洪山路 64 号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34 楼
联系电话 027-87137096
注册资本 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设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3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湖北省财政厅
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产业投资;股权管理;投资、融资;
国内贸易;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顾问、票据服务;企
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旅投创业
名称 湖北省鄂旅投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威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 75 号华中小龟
注册地址
山金融文化公园 17 栋 1 层 01、03 室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 75 号华中小龟
通讯地址
山金融文化公园 17 栋 1 层 01、03 室
联系电话 027-88118697
注册资本 111,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设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7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湖北文旅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
经营范围
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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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4)省中小金服
名称 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黄骏飞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
注册地址
道 18 号高科大厦 4 层 05 室
通讯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4 楼
联系电话 027-88107750
注册资本 256,351.7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设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对中小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信息登统计、咨询服务;对中
小企业提供投融资相关服务及咨询(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对中小企业的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新三板及上市提供
策划、辅导咨询,包括:财务顾问及管理咨询;办理国家
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5)湖北日报
名称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类型 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 陈剑文
通讯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81 号
联系电话 027-88567777
开办资金 33,9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出资人 湖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传机关政策,促进机关工作。宣传党的基本理论,报道
服务范围 全省以及国内外重大事件,办有《楚天都市报》等市民生
活和都市风情报。搞好国有资产经营,抓好印刷、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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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实业开发等工作。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2,535,2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0%);
其中,湖北能源持有上市公司 529,609,89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
三峡资本持有上市公司 332,925,39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受
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 962,535,293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1%。
第三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为
支付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为 4,342,801,130.80 元,向三峡资本支付股权转让交易价
款为 2,729,988,271.80 元。为免疑义,前述交易价款为含税价格,即受让方不承
担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税负的代扣代缴义务。
下:
第一期: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
部交易价款的 30%即 2,121,836,820.78 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保证金,其中,
向湖北能源支付 1,302,840,339.24 元,向三峡资本支付 818,996,481.54 元;该等
保证金于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自动转为等额的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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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于本协议第四条第 1 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及第五条第 1 款第(2)项
约定的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
易价款即全部交易价款的 70%即 4,950,952,581.82 元,其中,向湖北能源支付
第四条 生效条件
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第 1 款成立;
(2)双方均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4)本次交易所涉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变更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本协议的生效条件经双方
协商一致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五条 交割安排
作日内,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文件,自股份转让申请获深交所审核
确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1)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 1 款的约定,本协议已生效;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
需)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的
实施附带条件、各方已协商书面同意接受该等附带条件;
(3)受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2 款的约定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4)过渡期内,双方均未收到有权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限制、禁止或取消
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文件,或司法机构作出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限制性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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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决/裁定。
原则,相互配合,不得不合理地延迟交割手续的办理。各方进一步确认,转让方
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
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过渡期事项
股份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
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
地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尽力促使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
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则上市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及亏损中对应于标的股份的收益及亏
损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如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则上市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的期间因生
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及亏损中对应于标的股份的收益及亏损中的 70%应由
转让方享有及承担。双方同意,如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由受让方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在受让方支付全
部交易价款之日后六十个工作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股份在前述期间
(即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的期间)的损益情况,
如上市公司在前述期间存在盈利,受让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十个工作日
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转让方补足标的股份的 70%对应的金额,反之则由转让
方向受让方进行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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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应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该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通知其他方。
东变更审批事项、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等。
第七条 交割后安排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转让方应促使
其原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辞职,并由受让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新的董事。
第十条 税费及费用承担
以及中介机构费用,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
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3)在湖北能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均价=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高于 8.2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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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第 3 款规定终止本协议;
(5)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审核批准或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6)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变更事宜;
或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禁
止实施的决定,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附带条件的,各
方经协商不同意接受该等附带条件。
除外;转让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指定账户(即受让方
本协议项下交易价款汇出账户)退回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保证金及
其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述情形而被终止,则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条件和交割条件的满足和成就,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
各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陈述、承诺、保证,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
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非连带的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包括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前款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以及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
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合理差旅费用等,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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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支付
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如因一方违约,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受到的相关损失;其中,受让方违约的,转让
方有权从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承担的赔偿金。
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尽管有本条前述关于各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性
约定:(1)涉及受让方有关标的股份交易价款支付违约事宜及保证金条款,适
用以下约定:若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 0.05%的违约金,逾期支付
超出 30 日的,转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已缴纳的保证金
(如有)不予退还;(2)涉及转让方有关标的股份交割违约事宜及保证金条款,
适用以下约定:若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办理标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
日,应向受让方支付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0.05%的违约金,逾期办理超出 30 日
的,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已缴纳的保证金(如有)应
双倍退还。
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
所有累积权利。”
小金服、湖北日报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
容如下:
(1)武汉城建
甲方: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
乙方: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
本次一致
治理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行动安排
(1)在股东大会层面,乙方将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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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即以甲方为准。具体而言,乙方在行
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前,应与甲方沟通协调,确
保乙方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时,作出与甲方一致的意思
表示;未与甲方沟通或甲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方不应独立行
使相关权利;
(2)在董事会层面,乙方将促使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如有)在
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时,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保持一致即
以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为准。具体而言,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
事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前(仅在董事会有乙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且该董事非来自甲方的情况下),应与甲方提名的非
独立董事沟通协调,确保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在行使表决权时,
作出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一致的意思表示,未与甲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沟通或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
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3)就本款约定的股东、董事沟通协调,甲方应在相关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 3 日内,将行使相关股东/董事权利的具体
意见以邮件、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通知所载
明的意见相应安排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或变更本次一致行
动安排。
本次一致 协商达成是否延长一致行动期间的约定;若未达成延期的书面约
行动期间 定,于一致行动期间届满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缩短本次一致行动期间。
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以股份过户为准);
(2)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
行动;
(3)乙方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行动;
生效条件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一致行动相关事宜;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就本次收购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决定书(如需)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一致行动实施附
带条件、相关方已协商同意接受该等附带条件。
述生效条件。
议生效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非因本协议双方的原因致使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不能生效实施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虚假或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陈述、承诺、保证,任何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宏泰集团、省中小金服
甲方: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 乙方 1: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2: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
治理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1)在股东大会层面,乙方将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即以甲方为准。具体而言,任一乙方
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前,应与甲方沟通协
调,确保乙方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时,作出与甲方一致
的意思表示;未与甲方沟通或甲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方不应
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2)在董事会层面,乙方将促使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如有)在
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时,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保持一致即
以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为准。具体而言,任一乙方提名的非独
本次一致
立董事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前(仅在董事会有乙方提
行动安排
名的非独立董事且该董事非来自甲方的情况下),应与甲方提名
的非独立董事沟通协调,确保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在行使表决
权时,作出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一致的意思表示,未与甲方
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沟通或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未作出意思表示
前,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3)若双方无法在行使相关股东/董事权利前达成一致意见,在不
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分别以甲方、甲方股东代表、甲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意见为准。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或变更本次一致行
动安排。
本次一致
协商一致,一致行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本协议生效起 3 年。
行动期间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缩短本次一致行动期间。
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以股份过户为准);
生效条件 (2)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
行动;
(3)乙方各成员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
次一致行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一致行动相关事宜;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就本次收购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决定书(如需)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一致行动实施附
带条件、相关方已协商同意接受该等附带条件。
述生效条件。
议生效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非因本协议双方的原因致使
本协议不能生效实施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就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事项以及相关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彼
此间无任何连带、担保、保证、代表法律关系。乙方任一名或数名
成员违反承诺事项以及存在违约行为,不代表、亦不视为乙方其
违约责任
他成员违约,相关违约方或过错方应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与未违
约或无过错的乙方成员无关,未违约或无过错的乙方成员就违约
行为不承担任何连带、担保、保证或补偿义务,其合法权益不因此
受到损害。
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
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所有累积权利。
(3)旅投创业
甲方: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
乙方:湖北省鄂旅投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
治理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1)在股东大会层面,乙方将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即以甲方为准。具体而言,乙方在行
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前,应与甲方沟通协调,确
保乙方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时,作出与甲方一致的意思
表示;未与甲方沟通或甲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方不应独立行
使相关权利;
本次一致 (2)在董事会层面,乙方将促使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如有)在
行动安排 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时,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保持一致即
以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为准。具体而言,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
事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前(仅在董事会有乙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且该董事非来自甲方的情况下),应与甲方提名的非
独立董事沟通协调确保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在行使表决权时,
作出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一致的意思表示,未与甲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沟通或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
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或变更本次一致行
动安排。
本次一致
可以延长本次一致行动期间并签署补充协议。
行动期间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缩短本次一致行动期间。
本协议及本次一致行动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以股份过户为准);
(2)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
行动;
(3)乙方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
生效条件
行动;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一致行动相关事宜;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就本次收购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决定书(如需)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一致行动实施附
带条件、相关方已协商同意接受该等附带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并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
违约责任 生效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非因本协议双方的原因致使本
协议不能生效实施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4)湖北日报
甲方: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
乙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签订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
治理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1)在股东大会层面,乙方将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即以甲方为准。具体而言,乙方在行
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前,应与甲方沟通协调,确
保乙方在行使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时,作出与甲方一致的意思
表示;未与甲方沟通或甲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方不应独立行
使相关权利;
本次一致 (2)在董事会层面,乙方将促使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如有)在
行动安排 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时,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保持一致即
以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为准。具体而言,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
事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前(仅在董事会有乙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且该董事非来自甲方的情况下),应与甲方提名的非
独立董事沟通协调确保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在行使表决权时,
作出与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一致的意思表示,未与甲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沟通或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未作出意思表示前,乙
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3)若双方无法在行使相关股东/董事权利前达成一致意见,在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分别以甲方、甲方股东代表、甲方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意见为准。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或变更本次一致行
动安排。
本次一致
可以延长本次一致行动期间并签署补充协议。
行动期间
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缩短本次一致行动期间。
本协议及本次一致行动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成(以股份过户为准);
(2)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
行动;
(3)乙方内部决策机构及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同意本次一致
生效条件
行动;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一致行动相关事宜;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就本次收购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决定书(如需)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本次一致行动实施附
带条件、相关方已协商同意接受该等附带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并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
违约责任 生效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非因本协议双方的原因致使本
协议不能生效实施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 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江产业集团将直接持有长江证券962,535,293股股份,占
长江证券股份总数的17.41%;长江产业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长江证券
人合计支配长江证券 1,560,622,096 股股份表决权,占长江证券股份总数的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
同业竞争的合规性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带来
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 其他相关事项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份转让;(2)取得相关方有权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3)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
批准(如需);(4)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主要股东的
核准;(5)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6)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关规定,不存在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23长江Y1、24长江Y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
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
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
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