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燃气: 招商证券关于蓝天燃气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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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
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燃气”、“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就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蓝天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30 号)核准,公司
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8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 321001 号
《验资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5 号文同意,公司 87,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23 年 9 月 8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蓝天转债”,债券
代码“111017”。
  二、“蓝天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依据
  (一)《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二)本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自 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期间已有十五个
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蓝天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13 元/股)的 130%,即 13.169
元/股,已触发“蓝天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9 票赞同、0 票反
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蓝天转债”
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若“蓝天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4
年 10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蓝天转债”再次触
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蓝天转债”提前
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交易“蓝天转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蓝天转债”赎
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存在交易“蓝天转债”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持有人名称        持有人类别    期初持有数量         期间买入数量   期间卖出数量         期末持有数量
河南蓝天集团股
               控股股东     427,694,000        0    272,296,000    155,398,000
 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宇龙实业   持有 5%以上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的股东
  赵鑫          高级管理人员      1,626,000        0       823,000        803,000
         合计             485,815,000        0    329,614,000    156,201,000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6 个月内均未交易“蓝天
转债”。
  截止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蓝天转债”的计划,如未来
上述主体拟减持“蓝天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
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蓝天转债”相关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蓝天燃气本次不提前赎回
“蓝天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提
前赎回“蓝天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智        刘海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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