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要求,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作》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孙景斌先生、叶建华先生、王艳华女士以
及离任独立董事陈琪女士、韩琳女士、杜海波先生在职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孙景斌先生、叶建华先生、王艳华女士以及离任独立董
事陈琪女士、韩琳女士、杜海波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
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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