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 众源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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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薪酬管理办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管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决
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管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管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管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
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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