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 众源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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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
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
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议决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收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特别会议可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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