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 众源新材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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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统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
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
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
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
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具体
支付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
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公司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在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
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协助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三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
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
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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